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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镇归移——有关其原因及城镇化的一些初步探索

农民工城镇归移——有关其原因及城镇化的一些初步探索

农民工城镇归移
               ——有关其原因及城镇化的一些初步探索

一、        现象及概念的提出

近些年出现了这样一群农民工:他们出生成长在老家的农村,乡村是他们的根基所在;当他们成为劳动力或者半劳动力时,他们离乡去遥远的都市务工或营业;他们用赚的钱在家乡的城镇购置了房产,那里成了他们的第三栖地。我们可以称这些人为“三栖人”。 诚然,当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铁律正在慢慢消蚀乡村田园牧歌式的平衡的时候,“三栖人”在用实际行动为家乡城镇的建设添火加柴。这类农民工由于有相对较高的收入,回到家乡,不是在农村购田置地,而是在其乡村所属的镇、城购买或建置居住房。我们称这种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在辖其家乡的镇、县城购房、建房的现象称为“农民工城镇归移”。 之所以称做归移,是因为农民工在未来永久的计划居住地域上有所变动——从乡村转移到了城镇。“农民工城镇归移”与“农民工回流”是有极大差别的概念。九十年代后出现的回乡潮所引发的有关“回流”的研究大都将“回流”与“就业”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并不约而同的得出“民工潮”背后都将有一个回乡“创业潮”的判断(白南生、何宇鹏,2001;崔传义、潘耀国,1998;庾德昌、王化信,1999)。而城镇归移的农民工直接目的不是回乡创业或就业,他们的动机是通过在外务工赚得收入进而在家乡城镇购买或建置居住房,目的以备自己或后代长期居住。并且城镇归移的农民工在家乡城镇拥有房产前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可能工、居两地。

二、        原因及一个假设

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是选择城镇归移的基本条件。近年来,农村家庭外出营生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根据2006年珠三角大型农民工调查数据显示,在3185份有效样本中,以家庭为单位,务工或营业的年收入平均值为17304.25元。其中家庭务工或营业年收入超过5万的有716个,占总比率的18%。扣除家庭的年开销后,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有能力在其家乡购置房产。
在看到部分农民工具备了城镇城镇归移的基本条件后,我们应该探讨一下农民工对城镇归移的心理认同。对于那些有相对较高收入的部分农民工来说,一些人面临行为选择的困境的情况下,选择城镇归移是理性的。原因如下。
一者,在黄宗智所说的长三角密集型劳动力小农经济未发展起来之前,农业劳动力大量过剩状况依然存在(黄宗智,2006)。当土地在可预期的未来时间内容纳不了大部分农村劳动力的时候——即使容纳得了,经营土地收入与在城市务工或营业收入的落差预期也不能太大,否则,留在农村对一些农民工来说是不理性的选择(托达罗,1988)。
二者,“农之子恒为农”,“生于斯,死于斯”,归根乡土是乡下人的夙愿(费孝通,1984)。即使是非理性的选择,在传统社会延续下来的情况下,有些赚了钱农民也会一条道走到黑,在农村将老房翻新。时髦一点的购点新地盖个新房,完成毕生理想。但是,像人类学家所哀伤的,旧传统在很多没有延续下来。而似李培林所说的那样,村落农民生活正在面临终结(李培林,2005)。虽然中国没有孟德拉斯描述法国时那样的夸张:工业文明征服了传统文明的所有领地,农村生活及其价值观皆无法幸免于难(孟德拉斯,1967)。但是,中国村落的“社会边界、文化边界、行政边界、自然边界和经济边界”正在面临外界文明的冲突的状况确实存在(李培林,2005)。在笔者家乡的村庄,虽然还有村庄,还有宗祠,还有祠长,但那些基本只是一个形式和象征,“人心已不古”。而那些外出的农民工,外出经历的记忆已替代了很多农村生活的回忆。像李强说的那样,选择了外出就说明有像上流动的动机(李强, 1995)。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选择城镇归移同样是实现向上流动。既然村落不再,既然有能力实现向上的永久流动,何乐而不为?
三者,在农民工务工的城市这边,农民工受到了严重的社会排斥。曾群,魏雁滨将社会排斥定义为:个人、团体和地方由于国家、企业(市场)和利益团体等施动者的作用而全部或部分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曾群,魏雁滨,2004)。在经济活动这一块,以身份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高—低二元劳动力市场决定其建立基础不是以劳动者能力和素质为基准的,这就导致了即使是农民工在劳动技能方面达到了上层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也会由于二元设置的障碍,使他们也无法进入该市场;政治层面上,与经济层面的“市场主导型二元结构”相呼应,孙立平认为改革前留下来的“行政主导型二元结构”造成了今天的“城乡二元结构”断裂状态,农民在身份上就无法与城里人平等,更何况其他政治参与(孙立平,2002);在教育上,农民工子女在城市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其特点是流动、边缘、不规范(韩嘉玲,2001);农民工群体在社会关系方面出现了断裂,无法进入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受到相当大的限制(李景治,熊光清,2006);至于有关住房、医药等的社会福利保障,这里就无须赘言了。另外需要提出注意的是:退一步讲,农民工不会受到任何社会排斥,低端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准。
输出地小农生活面临的终结和输入地严重的城市社会排斥包括其自我排斥的状况,让农民工首尾两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工如果能回到家乡城镇购置房产,对他们来说选择附近城镇做三栖之地,是一些农民工的理性选择。
话归原处。农民工自身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是进行城镇归移的基本条件。如前所述,2006年珠三角大型农民工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家庭务工年收入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准。但是,我们在这里感兴趣的另一个方面是从事什么类型工作的农民工收入高一些而更有可能进行城镇归移。我们把农民工就业类型大致划分为两种:正式就业和非正式就业。所谓非正式就业是指具有非正式的雇佣关系、未进入政府征税和监管体系、就业性质处于低层次和边缘地位的劳动就业(万向东,2007)。反之,我们称其为正式就业。根据这个定义我们把本次调查中在厂、企业、和公司有正式雇佣关系的视做正式就业,否则视为非正式就业。下面我们就这两个群体在个人月均收入这个变量上进行比较。
数据结果显示,在3975份有效样本中,正式就业的农民工数量为2903个,非正式就业的农民工数量为1039个,其他33份在“就业类型”上缺失。从个人月均收入上来看,目前处于正式就业状态的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071.87,标准差为541.302;而非正式就业的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178.47,标准差为967.313。对比后看出,后者比前者在月收入上高出106.6元。并且工资差异性上,后者大大超过前者。考虑到农民工进城务工存在继续流动的现象,并且收入有随务工时间增长的趋势,我们再来看看两个群体在“当前月收入与第一次务工月收入”的落差情况。统计结果显示,上述的收入落差的平均值在正式就业农民工群体那里是307.14元,而在非正式就业那里是411.94元。这就是说,两个群体收入较初次务工都有增长的趋势,只是在后者那里收入增长的趋势更加可观一些。在提出我们的探测性假设之前,我们再来看一组数据。在我们的调查样本中,农民工月平均收入大于等于1500元的个案是737个,占调查总体的19.4%。那么这737个样本在正式就业与非正式就业两个群体中所占比例的情况是怎样的呢?在正式就业群体那里分布了476个,占此群体的 16.71%;在非正式就业群体那里分布了261个,占此群体的28.68%。也就是说,如果珠三角的农民工正式就业与非正式就业两重类型数量各自对半的话,那么在相对高收入的农民工群体中,参与非正式就业的农民工数量远远大于正式就业的数量。
通过这些数据,我们有理由相信非正式就业的农民工在就业收入与前景上远远痹积式就业农民工乐观。另外,非正式就业者在通过使用社会网络以及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寻找就业机会的能力上要强于正式就业者。在收入与就业性质以及灵活性上有很大不同(万向东,2007);同时,白南生等认为农民工回乡稳定与否与其就业或创业的能力有很大关系(白南生、何宇鹏,2001)。结合以上推论,我们做出一个假设:非正式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痹积式就业农民工群体更有能力进行城镇归移运动。

三、        城镇归移与城镇化

当下的农民工城镇归移现象对中国进一步城镇化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契机。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有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化的有关背景。
费孝通先生在八十年代提出了:“小城市,大战略”的城市化发展方针。费老认为“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小城镇模式”和“工业化模式” 的结合可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低度城市化问题可以通过小城镇建设进行缓冲解决;第二,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出来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城镇工厂很好的吸收。费老认为,全国各地应该取长补短、因地制宜,发展工农相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全国城镇化很好的出路(费孝通,1984,1992)。
八十年代乡村工业吸收了近亿的农村劳动力。九十年代的打工潮又吸收了一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即使是这样,黄宗智仍然认为:“…在今曰的制度和技术条件下,农村仍然具有大规模的劳动力剩余,相当于几今曰务农劳动力总量的三分之一到一半…在这样的情况下,除了城市化吸收人口之外,发展劳动密集型小农农业…一旦劳动密集型农业实现,中国将可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实现亚当斯密古典模式中的城乡交换与良性互动,以及伴之而来的螺旋式的国民经济发展,这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历史性契机。” (黄宗智,2006)。
费孝通先生的劳动密集型工业模式与黄宗智的劳动密集型农业对剩余劳动力转移确实产生或将要产生历史性的影响。但他们都有一个限定条件:因地制宜。这里面存在一个转移张力的问题。“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政策倾斜,并且愈来愈显示其劳动力承载饱和的趋势。如果非要在政策上普遍强行施行“乡村工业”路线,正如现实呈现的那样,得来的后果将是代价大、效益低。同理,且不说黄宗智所述的依赖科技的劳动密集型农业没有到来,即使到来了,它同样会有劳动力承载饱和的一天。另外我们认为,如果是实现多层次农业经济的科技会到来,那么解放农业劳动力的科技同样会到来。
许多城市社会学家诸如麦肯齐认为,经济活动纽带的强弱决定了社区人口的集中与分散(引自蔡禾主编,2002)。费孝通先生、黄宗智等学者的逻辑都是一样的:1、发展经济;2、吸引人口;3、增加非农人口;4、推进城市化。这是一条固化的路径,确实能解决很多问题。但是像上所述所说的不论是劳动密集型工业还是农业,它都存在一个张力大小的问题。未来中国人口将会继续增加,农村劳动力继续外出,我们仍然要寻找一些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策略。
农民工城镇转移是未来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我们不必按照上述固化的途径:直接增加城镇人口,推进城市化。农民工可以在大城市赚钱,在小城市居住。另外,人口增加与城镇发展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先吸引人口,再发展经济。这样,中国成千上万的城镇将成为一批又一批分化出来的农民工的宿居依托。

四、        一些建议

城镇归移是农民自己选择的一条由下至上的城市化道路,在中国政策主导的城市化大环境下,这样的特殊现象需要加以特殊引导。农民工城镇归移现象虽不新鲜,却罕有关此类的研究。我们在这里只是提出一些肤浅的建议。
大都市居住的障碍阻断了农民工永久栖身于此的可能性——天价的住房让他们望房兴叹、相对较高的消费水平也让他们很难进入城市主流。一些农民工之所以可以进驻城镇,是因为他们对小城镇的住房价格、生活消费还能勉力承担。对于地方城镇房产的购买,我们认为应该有三种人群:一是本地原住居民;二是地方精英;三是外出工作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群。国家和政府在城镇房价上应取得一个三类都能接受的协调价格。尤其是第三类人口,相对于前两类人来说,其增长速度应该是一个可预测性的飞速增加。国家和政府应该分加更多的注意力到城镇的房产调控上:既应注意阻止土地的过度开发现象;又要考虑百姓对住房的价格承受力。
另外,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农业、城镇转移三种未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模式相互制肘。不能因为城镇的过度开发牺牲土地,不能因为过热投资乡镇企业牺牲环境。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政府至少要控制地方房地产商哄抬房价的现象。万一农民工连城镇都进不去,我们国家可能要在城镇化的中途上,回到畸形的乡村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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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的帖子

很好,值得参考。
雁无遗踪之意,水无留影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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