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法治、人治——对乡土社会的再解释
东方式固有观念的反思!
费老说,无论法治还是人治,最终实施治理的还都是人,并非本质的对立,而与法治真正对立的是礼治,是治理的依据。
这是费老从社会治理的依据来说的。但问题在于,费老为了应用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来解释乡土社会,曲解了“法治”与“人治”的本意。
人治、法治,不是指治理的依据,而是指治理的前提。两者的区别在于,治理中,人与法的地位,孰高孰低。
治理的前提是指,一种治理体制的价值前提,即这种体制里,什么是被认为至高无上的,是处于主导地位的。
法治呢,指社会制度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人的作用只是次要的、辅助的,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所谓的人治的体制,人本身的利益需求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条文、礼仪制度只是人们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法律条文和礼仪规范只是起辅助作用,处于次要的、受支配的地位。
以治理的依据为要义的“礼治”与“法治”,应该表述为“礼制”和“法制”。
这样,就会有如下情况:
如果是“人治”精神下的法制,则人高于法,法随人意。
如果是“法治”精神下的礼制,则礼高于人,人受礼裁。
[ 本帖最后由 wellyu009 于 2007-11-30 09:51 编辑 ]